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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在自然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合同无效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8-03-08


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禁止进行勘查开采活动。"在上述特殊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会对区域内环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人民法院应适度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对上述特别区域内的矿业权合同效力进行特别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郑学林说。
     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当然,人民法院对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监管和处罚。"郑学林表示,解释将涉矿环境公益诉讼纳入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导致地质灾害、植被毁损等生态破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发现无证勘查开采,勘查资质、地质资料造假,或者勘查开采未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等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其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信息来源:随州市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随州市林业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