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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林业厅关于推进全省林业综合 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8-03-08


2018年1月16日,湖北省林业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全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我省实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方式、范围和时间,对理顺我省林业综合执法管理体制、提升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建设现代化、法治化林业执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以来,湖北林业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安全履职尽责,严格执法,大力推进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林业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执法形势持续好转。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省林业违法总量相对较高,个别地方执法不到位,执法效果不明显,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责的能力和水平不够高,被追责的风险和压力持续增大。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理清工作思路,调整执法职责职能,完善执法运行机制,创新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思想

《意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以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法队伍的发展方向为指引,以创新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为核心,转变林业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将分散的单项执法整合为整体力量、综合执法。

《意见》要求,按照省政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求,创新执法运行机制,完善执法监管方式,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健全执法制度体系,全面提高我省林业行政执法效能。

三、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目标任务

《意见》明确:通过整合现有林业行政执法机构,组建一个统一、精干、高效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一支队伍执法。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范围

《意见》明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当前我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权力共计7类113项。其中:林木、林地类行政处罚30项,野生动、植物类行政处罚22项,防沙治沙类行政处罚5项,森林防火类行政处罚10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类行政处罚6项,林木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类行政处罚24项,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类行政处罚14项,防治血吸虫病类行政处罚2项。

上述所有行政处罚案件类型依据的是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的通知》(林稽发〔2016〕183 号)。

五、如何实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

《意见》规定:在全省全面推行以森林公安为主体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森林公安机关集中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

六、如何落实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意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林业监管单位与森林公安机关之间协调配合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是原有林业行政执法单位要积极配合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执法活动;

二是森林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资源监管、技术检验机构;

三是资源监管、技术检验机构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综合行政执法需要,及时提供相关法规、政策、信息、技术和人员支持;

四是建立林业监管单位与森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七、如何严格规范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

《意见》对监督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活动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一是畅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渠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执法机构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救济方式和监督途径向社会公开,增加执法透明度。

三是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探索实行"互联网+"的监管执法模式。

四是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行执法评议考核和案卷评查制度。

五是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八、组织实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哪些具体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改革领导机构,主动协调政府编制、财政、人事、法制等职能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二是扎实有序推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调研论证,研究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在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厅有关部门汇报。

三是严肃工作纪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工作等纪律,依法依规进行改革。改革涉及单位要认真做好人、财、物划转以及文档案卷资料交接工作,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信息来源:随州市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随州市林业局管理员